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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山东天矩律师的专业素质,促进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践行《律师法》要求,配合国家“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响应司法部“创先争优”的活动号召,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23日开始,利用自身办公场所会议室,于每周五下午3点举办“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法律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
法律大讲堂有四大特点:一是免费,该系列讲座属公益性质,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开放性,活动向天矩所外的律师及其他对此活动感兴趣的社会人士开放;三是长期举办,除节假日外,每周一次;四是实力雄厚的专业队伍,有二十余名执业律师作为主讲人参与。
    联系方式:0533 - 3113707    邮箱:sdtjlaw@163.com
【天矩讲堂】法理学再学习
主讲:朱德遵
时间: 2017年6月30日下午三点
地点:天矩所会议室

总体了解法理学主要内容:

第一章法理学概述

第二章、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

第四章、法的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

第五章、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利益;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正义;法与效率。

第六章、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学技术;法与生态文明。

 

第一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国外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

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多种解释,并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性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以及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什么是法,法有什么作用,法的价值有哪些,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正是由于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性问题,我们可以把法理学称之为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举例:刑法是否应该禁止同性恋和卖淫行为?此本为刑法范畴的一个问题,但依据法理学对此问题的思考,则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理由做出一个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而是阐明并解答这个具体的问题背后隐含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二、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举例法理学和民法学等部门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民法学等部门法学主要研究各种具体的权利,如研究这些权利的种类、特征、范围、界限、法律保护等具体问题,从而提供关于这些权利的知识。这样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人们可以据此判断某种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侵害的程度、如何提供救济渠道等。而法理学主要要就何谓权利、为何存在权利、人们应当有哪些权利这些根本问题,提供关于权利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经典阐述(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相当陌生,那么它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边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它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本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此处为专家学者探讨范围,多与哲学相关,不作过多解读)

 

第二节法理学带给我们的实际意义(交给我们学习、适用法律的方法)

 

(一)法理学是正确理解其他部门法的需要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提供的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这些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是从其他法学学科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只有对法理学有整体理解和掌握,才能对整个法律现象有宏观的把握和整体的了解,才能深刻地理解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二)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来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职业者只有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才能得出合乎法律精神和逻辑的结论。

(三)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理论素质的提高比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而深入学习法理学正是提高法律理论素质所必需的:

  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出台,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理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更加准确地把握新法的立法本意和时代脉搏。

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通过学习法理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人们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

 

第三节法学的基本方法

 

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只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我们才能深入认识和把握法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发展规律。

实证分析方法: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了解概念即可,属专家学者研究范畴)。

重点讲一下价值分析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者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该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之所以要对一些行为予以保护而对另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第五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中内容)。凡是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因此,法学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的相应位阶,当发生利益冲突时,还要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学必须回答在利益关系中,哪些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应当保护到什么程度,哪些利益应当受到限制,应当限制到什么程度。

例如: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义务的总体结构是否合理?如果需要对它们进行修改,应如何修改?某一授权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是否公正?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

 第二章       法的本体

 

主要内容: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历史演变。

   法的古体字即为灋。《说文解字》中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明断曲直)去之,从去。”

   秦汉时期,法、律同义。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的。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宗教规范、风俗习惯);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道德和宗教一般仅规定义务;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具有法的性质的标准)。

附:会议纪要是否能称为法?该如何评价划定量刑范围的内部规定?

 

第二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立法(见广义的法律);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执政党政策,一带一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际法。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术特别是法律学说。

附: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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