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法律上如何认定、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常见的问题,每个案件具有不同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该条所说的情形: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呢?由于《婚姻法解释三》没有明确,在其刚刚出台时,对此很有争议。但现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该条所规定仅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情形。
接下来问题是,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如何判定呢?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一方个人财产数额的观点:即该房产认定为所登记的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所登记的子女对另一方来进行补偿。
(该观点见:《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辑 )
(二)共同财产的观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父母在子女婚内为双方购买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是单独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注意:在此有一个对出资系共同赠与,从而推导出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这样一个环节)。分割房产时,父母出资部分就不进行考虑了、夫妻两人进行分割就可以。
(该观点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3年第二期)
(三)房产本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部分的房款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的。在分割时,房屋的现值减去父母出资的首付,剩余的部分夫妻每人一半。
(该观点见:《法律与适用》2014年第1期吴晓芳法官)
因此,父母在对子女婚后进行房产赠与或者房款赠与时,无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相关法条原文: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