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在购买一套二百平方的房子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且银行设置了抵押,张甲至今一直正常偿还着银行按揭,但由于无法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欠款而被诉至法院、由数个法院对该房子进行了查封。那么,其他已经申请了查封该房的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一、其他债权人的案件如果仅仅是在法院审理阶段(甚至还未起诉),能申请评估、拍卖或参与分配吗?——不能。
因为,无论是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还是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是根据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包括: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
二、其他债权人即使拿到了法院的生效裁判,一定能实现债权吗?——不一定。
虽然在张甲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也能对该房屋进行执行,但委托评估拍卖的款项要先用来支付执行费。执行费法院一般按照:执行标的额(执行财产的数额)×1.5%+100的比例收取。
然后,再用来偿还银行全部的剩余本息(抵押权优先实现,且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因此,偿还完上述款项后剩余的款项不一定能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尤其是在该房购买时间不长、按揭偿还期数很少的情况下,剩余款项极有可能所剩无几。
三、同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该房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原则是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还是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按比例;是企业的,按查封先后顺序。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四、房产不够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怎么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甲的房产极有可能不能足额偿付其他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很明显,其他债权人也不会同意解除查封,因此,房产会面临着拍卖成交难的困境。
如果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注: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何处理?——待发现新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的限制。
但是,因撤销申请执行而终结执行后,必须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对执行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