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所以提出:“没写借款期限(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是多长”的问题,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有一起是“简单”的案件,尤其是借款人、担保人,一定要注意留存与借款有关的证据、与诉讼时效相关的证据:
一、要留有(好)借款合同的原件,这一点往往被担保人所忽视;
二、无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因主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保证期间已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已过而拥有了三次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
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包括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则债务进入自然状态,债权人丧失了通过人民法院保护的胜诉权。
债务进入自然状态,即:当事人愿意还款可以,还的部分无权要回;当事人不愿意还,则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尤其是在超过诉讼时效时,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又还了的部分不作为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依据。
以案释法:
李某于2012年6月12日为甲(出借人)、乙(借款人)个人之间的一笔50万元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李某称:出借款项的当天甲分别找到李某本人、借款人乙以及其他保证人在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当时合同上写的很明确,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8月12日 ,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但是,借款人乙、李某以及其他保证人均没有留存《借款担保合同》的原件(仅仅是李某手中有一份该合同的复印件)。
时隔五年,按理说,本案无论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都已超过,保证期间也已经超过;但是,现在甲仅凭载有借款人乙、担保人李某以及其他保证人签字的借条、打款记录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过程中称从未签订过任何《借款担保合同》。
除了李某之外,其他人均不出庭应诉;甲庭审中承认李某出具的2014年4月的一张7000元现金收条是其所写,且受到了该款项。
笔者认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采用一般时效——二年;二年是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计算,而且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如果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证据(特别说明:法律事实是证据事实,要靠当事人举证证明,常常与我们认为的客观事实存在一定距离)显示:在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款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二年;二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计算,而且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中止。
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是:
一、如果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对担保人而言,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是同样的道理;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而言,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行时效抗辩很重要。
该条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该方法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后,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面临诉讼时逃避不是最好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充分地利用好法律赋予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除斥期间抗辩权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和贷款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达成补充协议。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