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栏目直播。直播中,法律嘉宾徐景津律师跟听众和网友朋友们分享了一个关于保险理赔被拒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例:
【案例】
市民于先生在某车行贷款买了一辆车,买车的时候贷款银行为于先生投保了两份《个人人身意外保险》,总保额为49万元。
一年后于先生将该车卖出,贷款也由购车人继续偿还。
突然有一天,于先生在家中台阶上意外摔倒,送到医院后医治无效死亡。于先生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的保险金。由于于先生实际被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死亡,尸体已经火化,具体死因无法通过尸检查明,在于先生的病例上只是简单注明了“心源性猝死?”,说明医生也不确定死因。
于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就遇到了阻碍,首先这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银行,被保险人是于先生,受益人也是银行,作为于先生的家属,看起来与这份保险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另外保险公司也以“猝死”作为免责事由拒赔。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进行诉讼。这样律师介入后,就和银行进行协商,银行同意由律师代理银行来向保险公司索要这部分保险金。在诉讼过程中,重点是:一于先生的死因是不是猝死,二猝死的话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偿这两个问题。入土为安是我国的传统风俗,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将尸体火化的行为法律也表示理解,家属不能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我们也认为仅通过医生带有疑问的初步诊断无法认定猝死成立。另外一点,即使猝死成立,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未完全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使猝死成立,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应当进行理赔。
法院最终接受了我们的观点,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保险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国家也通过立法对处于弱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保护。在有保险需要理赔的时候也一定要咨询一下律师,这样对能否获得理赔以及理赔的数额也会有大致的把握。特别是保险公司以免责事由拒赔的时候,重点要看保险公司对这些免责条款在投保时有没有提示和说明。同时,律师也提醒保险公司,不要盲目为了保险业务,忽略这些风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重点提示免责条款,让投保人看过后明确写下“已看到并接受以上条款”的文字并签章,这样是最稳妥的办法。
保险合同很多都约定了仲裁(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如果约定了仲裁,当事人就可以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解决纠纷,具备方便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
律师也建议广大听众朋友,为了您处理纠纷时的便捷高效省事省力,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请约定仲裁。
可以在经济合同中增加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作者徐景津 1875338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