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这是一个亲戚的亲戚,他来找律师的时候,一审已经判决,拿到判决书已经13天,上诉期还有两天。案子很简单,金融借款合同,某银行起诉了主债务人张三,要求归还贷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分别是甲乙丙丁,都是自然人。来咨询的当事人甲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律师代理上诉。
甲陈述了如下事实和理由:
1、当时贷款的时候是自己亲侄子说用钱,根本不是张三贷款,自己跟张三并不相识,自己给张三做担保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侄子不出面。
2、张三是名义上的贷款人,真正的贷款人是自己的侄子,这一点张三也持相同观点。均认为银行应该起诉侄子。无证据,银行不认可。
3、自己并没有在张三作为借款人的贷款合同上签字担保,当时签字的时候那张纸上什么也没有,对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签字有异议。一审没有申请鉴定,名字看起来是自己签的。
【一审证据和事实】
一审判决记载查明的事实是:2015年8月17日,张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二十万元用以清偿之前的一笔相同数额的贷款,甲乙丙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一审期间甲和张三虽然均抗辩双方不相识,实际用款人是甲的侄子,但银行提交的交易流水和借据、借款合同均显示借款人是张三。甲对签字不认可,但并没有申请笔迹鉴定。贷款用以偿还旧贷,在合同中也明确记载。贷款已经实际发放,诉讼时贷款逾期。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张三顶名贷款证据不足,且张三把贷款交给侄子使用不影响张三与银行之间的金融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合同明确记载用于借新还旧,也不导致担保无效。既然是借新还旧,贷款已经给了银行,不应有实际用款人的问题。本案需要再审查一审的证据来确定。
【律师经验和建议】
第二天律师陪同当事人到一审法院查阅了一审卷宗,原告的证据充分,没有可以合理怀疑之处。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明确具体,贷款用途清晰,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律师遂说服甲服判息诉,尽量找张三、自己侄子和其他保证人一起凑钱归还银行,以免形成失信。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张三追偿,而张三可以起诉甲的侄子要求还款。也可能真的存在顶名贷款的情况,但估计是张三的首笔贷款给了侄子,本案诉讼的借款合同是借新还旧,不存在实际用款人。
担任银行法律顾问期间,经常遇到有些保证人抗辩自己做的担保业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系在空白合同上盖章或在最后一页盖章,没有骑缝章,从而否认合同内容。但是银行的合同一般都是胶印的整本,或者是对折装订的,在最后一页盖章,与其相连的其他页码内容难以否认,法院不会支持这个抗辩,甚至有的判决书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空白合同上签章的行为本身,是对其空白部分任何内容的确认,意思表示为任由相对方填写。所以,法院并不支持该类抗辩。
还有保证人抗辩是迫于领导压力、亲戚情意、借款人利诱等做担保,但却不能提供足以导致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撤销合同的证据,没有法定理由。并且只是抗辩并没有采取措施,也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
不但银行贷款需要保证人,现在各种民间借贷行为中,债权人都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担保。一旦陷入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贷款的套路贷担保中,担保人更是风险极大,难以脱身。
【律师普法】
律师想通过这个案子说明如下浅显的知识点:
1、亲戚朋友贷款,银行要求找人作担保,并要求最好是有固定收入的公务员或大企业员工,真正的原因是银行为了防范风险,担心一旦借款人失去清偿能力,可以找担保人还款,不至于造成债权损失。你做担保,就要做好替人还债的准备。借款人或者银行轻描淡写的说只是签个字,不会有啥事,你可能就信了,但是银行担心的不正是你应该担心的吗?天有不测风云,借款人可能随时会出现不能清偿贷款的特殊情况。更何况你并不一定了解借款人真实的经济状况,也可能贷款的时候他虽然表面光鲜但实际上拆东墙补西墙,早已经陷入经济困境。
2、亲戚朋友有困难,找你做担保,你已经下定了可能会替他还钱的决心,对风险能够承受,在签字时,也要看清楚合同的其他内容,借款人是谁?贷款金额是是多少?是不是借新还旧?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承担担保责任后,要留好承担责任的相关证据,及时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4、一旦被债权人起诉,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要积极聘请律师或亲自参加庭审,审查对方证据。如果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的物的担保,要进行清偿顺序的抗辩。千万不要听信借款人类似“已经处理好了,你不用来法院”的说辞,否则很快就进入被执行的状态。执行中如果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则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将在贷款、升学、考取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开办公司、出行等各个方面受到限制。最近山东省在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已经开始将“您拨打的机主有未履行的生效判决,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设为失信被执行人彩铃的试点。
5、如果借款人不清偿到期债务,要积极督促其清偿。在诉讼和执行中尽量提供其财产线索。担保后发现借款人有逃债行为时,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留存证据。
6、作为担保人,如果主合同的借款是借新还旧而你却不知道,且你并没有担保旧的借款,则你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