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针对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问题,从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出发,对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及其它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按印方式记录在案。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单独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家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提出;单独提出的,由立案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由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三、对于是否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采取形式审查,且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受伤照片、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信件)、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笔者认为,该《细则》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一大亮点,因为举证责任分配更有利于家暴受害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要能证明侵害事实、侵害后果,并指认是被申请人所为,被申请人否认的,由被申请人对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承担举证责任。
四、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紧急情况下,作出裁定的时间为24小时。
裁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驳回裁定或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五、申请人不履行裁定内容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申请人不履行裁定内容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承担责任,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