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于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理解与执行的比较混乱,有待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法[2011]42号)的规定,单独对“票据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下有324-334共计11个第三级案由。根据最高院的上述分类,可以对票据纠纷分为三种:
1、“票据权利纠纷”,编号为324,325;
2、“非票据权利纠纷”,编号为326-330;
3、“其他票据纠纷”,编号为331-334。
对于第1中票据权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此处的票据权利仅仅限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应的是最高院案由的324、325。
对于第2种,实践中最为混乱的也是这种,需要特别说明
根据最高院案由的规定,票据纠纷并非只有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两种,还有新增的其他纠纷,如票据代理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非票据权利纠纷”,在管辖上只有一种,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何确定“非票据权利纠纷”比较关键。“非票据权利纠纷”,是指因为行使票据法上规定的不属于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权利而产生的争议,落脚仍在“权利”二字上,如果根据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判断应当适用的案由与票据法上的权利无关,例如,确认票据无效纠纷,那就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说的“非票据权利纠纷”,而属于普通的票据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非票据权利纠纷”都有哪些,包含了最高院案由规定的那几个,这是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其中326、327、329、330属于当无异议,稍微难确定的是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通过检索相关的判例和相关文章,基本可以得出结论是,328也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理由是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实质上就是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只是描述案由时的落脚点不一样而已,这个观点可以参照曹守晔、王小能、汪治平、吕方“《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刊载于《人民司法》2001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