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方要求公开财务报表》一文中,笔者提到过股东要求公开财务报表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的知情权申请。
下面讲一下知情权申请被拒后如何处理。
快递件被拒
快递件形式送达申请时,应在物品种类栏完整填写文件名称,如“关于查阅某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如实际控制人选择拒收文件,可默认送达,十五天后提起诉讼。
拒绝股东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查阅
会计账簿等公司财务信息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为保障知情权的实现,股东往往需要委托会计师进行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将此权利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律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也就是说,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都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拒绝被授权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查账。
三、以“股东查账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以本条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方面;如公司不能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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