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带着诉状、伤残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来办公室的时候,表现很是气愤。他说,我撞倒了同村的这个老人是真的,但是他受伤前就只能拄着拐杖慢慢挪着走,因为他两年前得过脑血栓。交通事故后我积极给他治疗,经过治疗以后,他已经恢复了,同样能拄着拐杖在街上走。他根本不是鉴定书所说的大小便失禁和四肢瘫痪的样子。我要申请重新鉴定,看看他到底是外伤还是疾病造成了残疾,到底是几级伤残。
办理委托手续后,律师重新梳理了所有证据材料,发现之前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问题:1、三级伤残的结论依据是大小便失禁,但对于该病症并无病历记载,出院记录也没有任何大小便失禁的记载,全凭被鉴定人的口头陈述。鉴定依据之一的CT报告显示,其经过治疗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颅内出血已经全部吸收,且出血部位与管辖大小便的神经系统相去甚远。出血部位也不在支配四肢运动的神经区域。故三级伤残鉴定结论所称的损害后果显然与交通事故无关。2、根据病历显示,被鉴定人住院后有很大一部分医疗费用支出是不合理的,用于治疗其自身老年病。3、出院后护理期限2年不符合出院医嘱,也不符合老人的年龄和原有病情。
第二步是申请重新鉴定,我们申请鉴定三个项目:交通事故外伤所造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原告提出行动不便,鉴定人员与被告到了原告家里,查体后鉴定人员动员被鉴定人去做了CT检查。鉴定专家发现了两个问题:1、大小便失禁的病人家里并无万国旗般的尿布悬挂晾晒,也无纸尿裤在房间里,且房间里并无异味。2、将被鉴定人转移到担架上后,其胳膊被鉴定专家有意无意间动了一下,导致突然垂下担架,被鉴定人就很自然得不由自主地将胳膊挪放到了身体一侧。我们看到了这个细微的动作,说明其不存在四肢不能活动的情况。至于更严谨的医学检查,再次不一一赘述。
鉴定报告很快出来了,结论为:被鉴定人之伤系九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限为60天;不合理医疗费用为2843元。
对于该鉴定报告,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案件很快开庭并宣判。
伤残赔偿金等其他费用未超出交强险范围,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等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费用应由被告支付,但被告实际所支付的款项已经超出了其应支付的数额,故可以从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当于由原告返还给被告)。第一次的鉴定费用由原告自担。
案子结束后,李某某告诉律师,在诉讼前,自己曾经打算再支付2万元给原告,但原告要求是5万元,结果调解未成。现在不但不需要继续支付赔偿,还能找回1万多元,感觉很满意。
律师办案心得:
1、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理应赔偿,但赔偿应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为限。受害人自身疾病与外伤导致的结果应区别对待。
2、涉及致伤原因、医学上因果关系等方面的鉴定,专业性强,应聘请具有医疗背景的专业律师代理或请教相关医学专家。
3、通过司法鉴定完全可以区分自身疾病和外伤所造成的不同损害后果。
4、案子无论大小,均应认真对待。
代理律师: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王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