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电话:0533 - 3113707
传真:0533 - 3113707 - 800
邮箱:sdtjlaw@163.com
地址: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0号楼8层(金融创新谷A座)
关于继承权的案例分析
浏览次数:7825 次
相关律师: 于宗国  
专业领域:业务一部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张某出具借条向李某借款4万元做生意,因做生意严重亏损,至2011年4月归还李某3万元外,余款无力偿还。2011年7月张某的父亲病故,留下遗产6万元,张某见母亲年老,决定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遗产全部由其母继承。李某得知后,找到张某要求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还债,余下的再归其母所有。张某坚决不同意,认为要不要是自己事情,李某无权干涉。二人争执不下,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张某归还欠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利益,遂判被告张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1万元,如不能按时归还,则从被告张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扣除。

 

        律师点评:

        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无论是行使还是放弃,都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否则,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本案中张某如果继承遗产就有能力清偿其拖欠的债务,而由于他放弃继承权,使他没有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其欠李某的1万元钱,可见张某放弃继承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而应当认定张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他应当继承其父的遗产,以保障债权人李某的利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上一篇: 高速路上连环撞,越野车前后受敌如何索赔?
下一篇: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如何处理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