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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如何处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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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姚文娟  
专业领域:业务五部

    

     (基本案情):2000年2月13日,农民张某向某镇供销社购买价值人民币四万元的化肥一批,未支付价款,只于当天向该镇供销社出具欠款条。该欠款条注明:今欠到某镇供销社化肥货款四万元,款到此据作废。2004年2月10日,镇供销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清偿所欠货款四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交易方式,应按一般的货物交易习惯确认镇供销社交货后张某需立即付款,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镇供销社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镇供销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向镇供销社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镇供销社向张某主张权利时起算。故对于镇供销社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支持。

        评析

      (一)观点

          1、在不同的情形下打欠条,诉讼中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不同:一种情形是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情形下,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打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欠条书写之日的次日起算;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合同或未约定履行期限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时间。

         2、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在个人交易或农产品买卖中比较常见,即采用农村常见的“赊账”方法,通常在有支付能力时才付款。但许多债权人因不懂法常常会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3、本案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出卖人交货后,买受人立即付款,即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而且化肥的买卖与一般的产品买卖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农村生产资料的买卖很多时候采取赊账方式。应从农村的交易习惯来考虑,放宽诉讼时效期间,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对该无履行期限而出具的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款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镇供销社向张某主张权利时起算

      (二)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复  ”

           2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此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通过这个案例主要告诉大众,对于手里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及时通过诉讼途径或采取补救措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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