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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当事人作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在淄博(部分市场)和邹平的经销商,代理的先玉335玉米种子是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在农业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优良品种。该品种在我国玉米种子市场上占有较高的份额。近年来,在我市的农村地区和乡镇,冒充该品种的假种子进行销售的现象比较普遍。该行为涉嫌侵犯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或者是品种权人对该品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在我市侵权的形式主要有3种:1、散装。该种情况进货价格低,因此,销量大价、利润高;2、套牌。就是将真正的先玉335的玉米种子,进行重新包装,改头换面(如打着敦玉8自造的外包装),;c、包装不规范,侵犯品种权人的包装标识性权利。如去掉正品上的外包装防伪识别码。其中,前两种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第三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
我国《种子法》第59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分别对生产假种子、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做出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追究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假冒保护品种的侵权行为,即外包装标称的品种名称为保护品种,但实际上并非保护品种,侵犯的是受保护品种的名称权,而不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侵犯了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商品名称或者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这个时候提出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指控,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所以要把植物新品种的侵权和商业标识侵权分开。
律师点评:
(一)、我们建议,应当肃清假货渠道,进行大规模的真品宣传。帮助农民普及如何识别假种子的有关知识、认清假种子的危害,对真品的相关知识及购买聚到进行广泛宣传。只有加大对于品种权的认识才能够提高种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农民的收益才能够有所保障。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情节轻微的,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建议应当先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当然,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三)、同时,我们建议对于该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与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向结合的方式,加大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从而实现对于知识产权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涉及品种权的每一起案件在实践中都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比如:在保护范围、如何取证、鉴定部门的选定以及赔偿数额的量化上有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现状是:刑事案件,是一个空白;行政管理上,也存在很多漏洞,民事上,也存在着取证困难,法律不完备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系列问题造成的后果就是种子公司对于从品种权人的手中购买该项权利的积极性不高。
我们认为,侵权赔偿要具有相应的惩罚力度才能够实现制止侵权的目的。品种权的保护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基础性的、根本性德问题,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关注。